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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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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4月24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,高票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。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。
    立法机关指出,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,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,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,保障残疾人平等、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,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具有重要意义。同时,这也是对即将举办的北京残奥会的大力支持。
    立法机关介绍,这次修订残疾人保障法,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。

    政治权利
    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

    修法背景:目前,我国共有 8296万残疾人。对这一特殊群体来说,政治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实现其他各项权益的基础。
    新法规定:国家采取措施,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、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、管理社会事务。
制定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公共政策,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,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。

    康复权利
   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
    修法背景:康复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状况的基础。经过不断努力, 1988年至 2006年,我国共有 1300多万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康复。但我国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差距,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、康复训练与服务、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 35.61%、 8.45%和 7.31%,而对以上三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 72.78%、 27.69%和 38.56%。其中主要原因在于,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,残疾人康复经费主要依靠家庭。因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,每年都有大量的残疾儿童被家庭遗弃。
    新法规定: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,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,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,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。
   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,以实用、易行、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,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。

    教育权利
    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
    修法背景:目前,我国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有 3591万人,文盲率为 43.29%。在 6至 14岁的 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,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只有 63.19%,大大低于 96.3%的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。
    新法规定: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、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,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,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、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。

    就业权利
   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
    修法背景: 2007年 2月,国务院制定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,其中规定: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.5%。具体比例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。”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”
    尽管经过努力,我国目前已有 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,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,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,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 38.7%和 59%。
    新法规定: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。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。
   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、超过规定比例,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,依法给予税收优惠,并在生产、经营、技术、资金、物资、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。
   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,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    文化权利
    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
    修法背景:我国共有盲人 1233万,超过世界盲人总数的四分之一。通过在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,是满足如此庞大的盲人群体的文化需求,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有效渠道之一。
    新法规定: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,设立盲文读物、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。

    社会保障权利
    无劳动能力者政府供养
    修法背景: 2006年,全国共有 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。但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,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,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。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 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 4864元,农村为 2260元,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 11321元,农村为 4631元,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。 12.95%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 683元贫困线。“一人致残、全家致贫”的现象普遍存在,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。
    新法规定: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,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,应当采取其他措施,保障其基本生活。
   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,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。
    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、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、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,按照规定予以供养。

    无障碍权利
   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
    修法背景:无障碍环境,是残疾人走出家门、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,也是方便老年人的重要措施。无障碍环境不仅包括交通等物质环境,还包括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。
   我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定,“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,采取无障碍措施”,未包括信息交流无障碍内容,对物质环境无障碍的规定也不全面,且只是倡导性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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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编辑:Crystal 来源:呼和浩特市政府网  2008-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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