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没有庄严的国徽,没有激烈的唇枪舌战,只听见“唰唰”的书写声。40平方米的会议室里,圆桌前围坐着法官、公诉人、被告人、法警及辩护人。虽然略显得有些拥挤,却处处涌动着温情与和谐……
6月12日下午,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特殊的“圆桌审判”。当前办理的案子是一起聋哑人盗窃案。被告人宋建刚,男,现年21岁,山西高平市人,是一名又聋又哑的残疾人。公诉人指控,宋建刚于2008年4月1日上午,自己受他人指使引诱,在新县城关从门缝中钻进“新高超市”盗窃4078元现金,犯下盗窃罪。
特殊的案子特殊对待。案件起诉到法院后,张勇副院长了解到被告人身体残疾的情况,且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,立即依法指定法律援助中心阮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。同时,为营造教育感化被告人的良好氛围,合议庭决定在会议室进行“圆桌审判”,尽最大努力把人性化贯穿于审判始终。
时针指向下午3点整。两名法警带着被告人宋建刚走进这个特殊的法庭。透过他那充满惶恐的眼神。
既不能说话又听不见说话,如何进行庭审?这一切,合议庭早有准备。由于受本地条件限制,无法及时为被告人请到手语翻译,结合其能写字识字情况,经征求指定辩护人及被告本人意见,合议庭最终确定采用“笔书”方式进行庭审语言交流。法官为被告人准备好了一支钢笔、一瓶墨水、一本稿纸。
庭审在有序进行。审判长写下纸条问:“被告人,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何意见?”
被告人宋建刚写道:“我没有意见。”
接下来被告人进行陈述、公讯人讯问、出示证人证言及质证、辩护人辩护等均以“笔书”方式进行。
法庭辩论结束,被告人宋建刚在笔录上写下自己的最后陈述:“我是初犯,又是聋哑人,我现在感到后悔,希望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。”无疑,今天的庭审非常成功。
休庭后,指定辩护人阮律师非常感动,她说今天法院法官“用心良苦”收到较好效果,被告人悔罪态度非常诚恳。
鉴于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合议庭决定当庭宣判。30分钟的评议过程中,法官们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情节、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系残疾人,且悔罪态度诚恳等方面情况,决定依法从轻处罚。
全体起立。法官递给被告人一份判决书:被告人宋建刚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宋建刚接过判决书的手有些颤抖,看了之后,非常从容的拿起钢笔写起来:我没有意见,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就在书记员要拿走笔和纸时,他突然抢过纸和笔,激动地写下一行字:再过十多天我就可以回家了,我好想回家!此时,人们才发现,他的双眼噙满了泪水……
|